成年子女負債,父母親沒有償還的義務

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因此,子女有法律上之行為能力者,即應就自己的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倘有子女將現金卡、信用卡刷爆了,而遭帳款催收公司催討時,父母親毋庸籌錢代子女償還債務,銀行亦不能對該父母之財產強制執行。套句俗話說:「各人造業各人擔」,因此天下父母親大可不必為已成 年子女之卡債擔心。惟子女如未成年,對外負有債務時,其父母即負有連帶償還的義務。

※建議事項:

   為人父母應以智慧來協助子女處理債務,不可一味溺愛,否則,子女將有

   還不清的卡債。

※參考法條:

 民法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二佰二十一條: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

 規定定之。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

  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的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資料由尚允法律事務所  張泰昌律師提供  免費諮詢專線:02-2721-6789  台北市復興北路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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