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客票時,應要求前手於支票背書,以證明支票之來源

小華與小明為國中同學,某日小華持面額50萬元、票期15天之客票向小明調借現金40萬元,小明心想短短十五天可賺得10萬元利息,又可作個順水人情,乃提領現金40萬元借予小華,並將小華所交之支票託收,屆期,該支票遭退票,理由為該支票已因掛失止付,票據交換所並將小明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罪移送法辦。

因小華所交付之支票係他人所失竊,且為空白支票,現小明提示該支票,票據交換所自先以小明涉有竊盜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雖小明辯稱:該支票係小華拿來調借的,並非伊簽發云云,惟承辦檢察官通知小華到庭訊問時,小華必然矢口否認有交付該支票,如此一來,小明可謂跳進黃河都洗不清了。

  建議事項:

收受客票時,務必要求前手於支票背面簽名(加捺指印)背書,如交付借款,最好有電匯單或收據為憑。

以上資料由尚允法律事務所  張泰昌律師提供  免費諮詢專線:02-2721-6789  台北市復興北路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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