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如何一次解決全部債務?

卡債風爆引發爆力討債、負債自殺等社會問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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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佯稱有貨品要出售,騙使買家付款,其後並未交貨,將成立詐欺罪

太太以雅虎奇摩會員帳號於拍賣網站向賣家Amy以九折購買價值NT 14000元之SOGO禮券,且以網路ATM方式匯款NT 12600元至賣家Amy 指定之帳戶。詎料,於張太太匯款後,賣家Amy 即避不見面、無法聯繫,且遲遲未將SOGO 禮券送交、寄送,張太太不得不於前開拍賣網站留言數次,惟賣家Amy均未予置理。張太太至此始確認實受賣家Amy施詐術而陷於錯誤,交付前開款項,顯見賣家Amy已有違犯刑法詐欺罪嫌無誤。張太太為免有更多買家受騙,乃依法提出詐欺告訴,Amy終遭法院以詐欺罪判刑四月。「法網恢恢」,任何人都不可以身試法,否則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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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設計網頁時,未授權即擅自從國外某乙圖檔公司下載圖片,加以

重製使用於網頁,其後為乙方公司發現,乃委任律師函要求:「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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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客票時,應要求前手於支票背書,以證明支票之來源

小華與小明為國中同學,某日小華持面額50萬元、票期15天之客票向小明調借現金40萬元,小明心想短短十五天可賺得10萬元利息,又可作個順水人情,乃提領現金40萬元借予小華,並將小華所交之支票託收,屆期,該支票遭退票,理由為該支票已因掛失止付,票據交換所並將小明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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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負債,父母親沒有償還的義務

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因此,子女有法律上之行為能力者,即應就自己的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倘有子女將現金卡、信用卡刷爆了,而遭帳款催收公司催討時,父母親毋庸籌錢代子女償還債務,銀行亦不能對該父母之財產強制執行。套句俗話說:「各人造業各人擔」,因此天下父母親大可不必為已成 年子女之卡債擔心。惟子女如未成年,對外負有債務時,其父母即負有連帶償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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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他人而只收支票時,並不足以證明有借貸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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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繼承人的資及負債金額過於龐,一時無法確認資產資超過債務或是債務超過資產時,繼承人得選擇限定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得限定以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倘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亦毋庸拿出來清償債務,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好處,不要壞處。多年前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猝然過世時,其繼承人吳東亮等兄弟即選擇限定繼承,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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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時,應於知悉得為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的效力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均拋棄,不可選擇祇拋棄債而繼承遺產。又拋棄繼承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得為之;因此被繼承人在世時雖已負債累累,其繼承人仍不可提前於被繼承人生存時就聲請拋棄繼承,縱為拋棄,亦不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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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某公司之業務員利用職務上之便利,將向客戶所收款項數佰萬元侵佔花用,為欺矇公司,以小額代價購買「芭樂票」交予公司以充當,其後經公司察覺,欲向該業務員求償,惟該業務員名下無任何財產可查封,以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並轉而向人事保證人追討。此時保證人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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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負債,太太無還款義務,反之亦然

   一般人認為法定財產制是先生在負債時,太太負有償還的義務;而太太在外負債時,先生亦有還的義務,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法而言,夫妻對外所負債務,各自負責償還,另一半沒有還的義務。瞭解之後,就沒有必要因另一半負債累累而辦理假離婚,一不小心假戲真作,弄假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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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借款、互助會款的債權於十五年內都可請求

    一般人借錢給別人,碰到借款人無能力還錢;或是參加別人的互助會被倒會,經過數年無法要回借款或互助款時,大部份人即將債權相關證明文件撕毀丟棄,此舉實在非常可惜,因為借款或是互助款債務,債權人得於清償期屆滿十五年內請求返還借款或請求會首給付互助款,且債務人雖一時無法還款,但數年後,債務人可能繼承父母大筆遺產,亦可能經營事業又賺錢而擁有龐大的資產,所以債權人不可輕易將債權證明文件毀棄,俾便將來向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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