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款、互助會款的債權於十五年內都可請求

    一般人借錢給別人,碰到借款人無能力還錢;或是參加別人的互助會被倒會,經過數年無法要回借款或互助款時,大部份人即將債權相關證明文件撕毀丟棄,此舉實在非常可惜,因為借款或是互助款債務,債權人得於清償期屆滿十五年內請求返還借款或請求會首給付互助款,且債務人雖一時無法還款,但數年後,債務人可能繼承父母大筆遺產,亦可能經營事業又賺錢而擁有龐大的資產,所以債權人不可輕易將債權證明文件毀棄,俾便將來向債務人求償。

建議事項:

平時應養成保存權利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現金收據、互助會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法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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