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設計網頁時,未授權即擅自從國外某乙圖檔公司下載圖片,加以

重製使用於網頁,其後為乙方公司發現,乃委任律師函要求:「停止使用

該圖檔並賠償損害,否則,即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某甲公司不

得已花錢了事,賠償數十萬元予乙公司,以免除刑事官司。


建議事項:

按網路上之圖片可能為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文章部分亦可能有文字著作

權,為免不慎而誤觸法網,如有重製使用之必要,應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

同意,否則,可能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資料由尚允法律事務所  張泰昌律師提供  免費諮詢專線:02-2721-6789  台北市復興北路1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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