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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時,應於知悉得為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的效力係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均拋棄,不可選擇祇拋棄債而繼承遺產。又拋棄繼承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得為之;因此被繼承人在世時雖已負債累累,其繼承人仍不可提前於被繼承人生存時就聲請拋棄繼承,縱為拋棄,亦不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建議事項: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

   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2、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

   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3、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4、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

   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5、向因拋棄繼承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6、備貝「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一仟一佰七十四條第一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民法第一仟一佰七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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