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負債,父母親沒有償還的義務
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因此,子女有法律上之行為能力者,即應就自己的行為負一切法律責任。倘有子女將現金卡、信用卡刷爆了,而遭帳款催收公司催討時,父母親毋庸籌錢代子女償還債務,銀行亦不能對該父母之財產強制執行。套句俗話說:「各人造業各人擔」,因此天下父母親大可不必為已成 年子女之卡債擔心。惟子女如未成年,對外負有債務時,其父母即負有連帶償還的義務。
※建議事項:
為人父母應以智慧來協助子女處理債務,不可一味溺愛,否則,子女將有
還不清的卡債。
※參考法條:
民法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二佰二十一條: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
規定定之。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
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的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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