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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繼承人的資及負債金額過於龐,一時無法確認資產資超過債務或是債務超過資產時,繼承人得選擇限定繼承。
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得限定以所繼承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倘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亦毋庸拿出來清償債務,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好處,不要壞處。多年前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猝然過世時,其繼承人吳東亮等兄弟即選擇限定繼承,就是最好的例子。
建議事項:
限定繼承應備文件如下:
1、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及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一千一佰五十四條第一項: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民法第一千一佰五十六條第一項: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民法第一千一佰五十六條第二項: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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